繼“雙十一”后,“618狂歡節”商標也被無效了!---? 濰坊炳誠知識產權丨濰坊專利申請丨濰坊商標注冊丨濰坊版權登記丨濰坊高企認定丨濰坊高新技術企業丨發明專利丨實用新型專利
如今的電商行業有兩大節日:雙十一和618。前者是天貓推出、后來變成全電商平臺的“狂歡節”,后者是京東推出與天貓雙十一抗衡、后來也變成全電商平臺的“狂歡節”。但這兩件商標,殊途同歸地相繼被無效了。
2020年12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雙十一”商標“已經演變為商業活動中有關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為由,對阿里巴巴名下第35類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項目予以撤銷。
不過,這次“618狂歡節”商標的無效,卻不是因為通用名稱。
2019年5月15日,路人甲趙某對京東第15554856號商標和20334031號商標“618狂歡節”提出了無效申請,理由正是: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且其已經成為零售、電商、物流等行業內的通用名稱。
不過,國知局認為趙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618狂歡節”系使用于市場營銷、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上的通用名稱,且認為其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別來源的作用,因此做出兩件“618狂歡節”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2020年7月8日,趙某不服上訴裁定,將國知局告上了知識產權法庭。
北京知識產權法庭則認為,雖然趙某提交的證據確實不足以證明“618狂歡節”已經成為通用名稱,但“618狂歡節”這個商標本身存在問題:
1、訴爭商標由數字“618”和漢字“狂歡節”組成,使用在市場營銷、人事管理咨詢等核定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對服務時間特點及促銷特點的描述或宣傳性用語,難以起到商標的識別性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2、中國法定節日和傳統節日中并無“狂歡節",訴爭商標由數字“618”和漢字“狂歡節”組成,使用在市場營銷、人事管理咨詢等核定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是舉行節日促銷活動,具有欺騙性,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書。這相當于要將這兩件商標給無效了!
這下子京東和國知局都不干了,紛紛提起上訴。但北京高院支持一審判決,這就意味著京東的兩件“618狂歡節”商標被判處了死刑。
不久前還因為“雙十一”商標給阿里添了堵的京東,轉眼間自己也給堵上了。大廠斗法,恐怖如斯。
不過話說回來,把某個節日作為商標,本身就存在矛盾點:不搞成全民的節日,難以收獲最大的利益;搞成全民節日,又容易失去顯著性或者變成通用名稱。只能說,大廠們,放過節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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